【上訴駁回】女生涉沙田堵路罪成 高院駁回定罪上訴
發布時間: 2021/08/27 17:48
22歲女學生涉於2019年11月在沙田科學園路參與「大三罷」堵路,經審訊後被裁定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成,被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。女學生早前不服上訴,高等法院法官今(27日)頒下判詞,駁回有關上訴,並指女學生聲稱登上堵路的車輛是為了照顧傷者,但卻沒有證據證明她曾照顧傷者,或曾嘗試離開現場不果。
涉案上訴人潘凱玲被控於去年11月13日,在沙田科學園路留下欄杆及巴士站牌等物堵路。法官今於判詞中指出,上訴人質疑原審裁判官錯誤地拒絕接納她案發時登上車輛,只是為了照顧傷者的說法,但法官認為本案沒有證據證明上訴人曾照顧傷者,而且現場並非沒有可讓傷者安頓的地方,上訴人卻選擇陪傷者登上一輛明顯是在堵路的汽車。
法官又指,案發地點在科學園,與中文大學其中一個出口鄰近,案中沒有證據指上訴人與這兩個地點有何關係,但這兩個地點亦非隨意逛逛或漫無目的便會到達的地方,一般而言是有目的才會前往的,而且當時該處明顯出現堵路,上訴人不可能沒有察覺。
法官續指,案發時上訴人戴著口罩,而當時疫情尚未出現,《禁蒙面法》亦已生效一段時間,上訴人的行為明顯目的是不讓他人見到其容貌,加上上訴人身處的車輛沒有離開,上訴人亦選擇逗留。
法官因此認為,裁判官考慮了案中整體證據,裁定上訴人與他人共同犯案,並無不妥,上訴人的上訴理據亦無一成立,因此決定駁回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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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楊詠渝